保险合同

时间:2023-01-18 23:30:21
关于保险合同4篇

关于保险合同4篇

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,随时随地,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,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。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?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4篇,仅供参考,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。

保险合同 篇1

转让方:(以下称甲方)法定代表人:住所:受让方:(以下称乙方)法定代表人:住所:鉴于:

1、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。

2、持有公司股份10%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。______公司是根据《公司法》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,注册资本______万元,实收资本______万元。现甲方决定将所持有的公司______%的股权(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,实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)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转让给乙方。甲乙双方本着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经协商一致,达成如下协议:

第一条 转让标的、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

1、甲方同意将所持有______公司______%的股权(认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,实缴注册资本______万元)以______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,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。

2、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,将转让费______万元人民币以(现金或转帐)方式分______次支付给甲方。

第二条 甲方保证

1、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公司的真 ……此处隐藏4079个字……行后,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,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。因此

,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“临时工”已经不复存在,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招用“临时工”为借口,侵害劳动者的权益。

“临时工”带有歧视色彩

“临时工”是计划经济时期相对于“正式工”而言的,一般指试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季节性用工。而现在,在本市仍存在的“临时工”却是指没有正式“调进”用人单位,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。这些“临时工”不仅在人员编制方面受到严格限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存在,就连那些经济效益较好的“垄断性行业”也大量存在,致使劳动力市场出现新旧用工形式并存的局面。

“临时工”概念早应不存在

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,随着《劳动法》的正式颁布实施,“临时工”这种因计划经济体制派生的用工概念逐渐淡化。过去一些单位长期使用“临时工”,有的劳动者因此成为“二等公民”,一干就是大半辈子。《劳动法》和20xx年本市制定出台的《劳动就业管理条例》都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、或以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。因此,自建国后沿用了50多年的“临时工”这一称谓,如今在本市应完全消失。

不能以“临时工”为借口不上保险

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以使用“临时工”、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,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调,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,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,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,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。即使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,也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招用的是“临时工”为借口,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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